福建省农业机械推广总站关于做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闽农推〔2025〕32号
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我站于2024年12月10日发布了《福建省农业机械推广总站关于做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农机推〔2024〕39号),根据农业农村部农机化司、农机化总站和省农业农村厅最新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变更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申请方式
福建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现已完成改造升级,即日起,原有网址不再受理,申请者可采取以下方式申请:
1.试用期登录方式:
http://172.26.199.241:90/web/njsy/,该地址仅限试用期登录,且只在工作日8:00-18:00开放。
2.正式启用后登录方式一:
https://nynct.fujian.gov.cn/,该地址为福建省农业农村官网网址,在官网首页下滑点击“农业云131”的门户入口。用户进入到“农业云131”门户后,选择“福建农机试验鉴定”管理系统。
3.正式启用后登录方式二:
https://zwfw.fujian.gov.cn/person-todo/detail?userType=2,该地址为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网址,在当前页面中找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颁发”事项。用户根据所办理的事项选择对应的事项。点击“在线办理”后即可跳转至福建省农机试验鉴定管理系统。
目前鉴定管理系统处于试用期阶段,仅限于第一种方式登录,待试用期结束后,第一种登录方式即失效,后2种正式登录方式启用。
二、申请鉴定的产品生产量和销售量查验补充要求
鉴定人员除了查验企业生产量和销售量佐证材料之外,还需要进一步补充查验生产记录、主要零部件的采购进货记录、出库记录、销售合同或发票、转账记录等。
三、申请鉴定产品的用户补充要求
申请企业除了提供符合鉴定大纲要求的用户名单之外,还需要补充提供用户的身份证复印件、人机合影和购机发票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大型固定安装类产品可提供购机合同。鉴定人员需核实用户信息及购机信息,用户购机信息应与销售量证明材料中信息是否相符。
四、实际生产地址补充要求
申请企业需提供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地址的有效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有效期均需在一年以上,且符合申请鉴定产品的推广鉴定大纲要求。我站只受理实际拥有该产权或租赁权的一家企业的鉴定申请,不允许有多家企业共用同一生产条件。
五、补充事前核实要求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及检验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24〕9号)精神,申请农机试验鉴定企业需经过企业所在地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事前核实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产品质量保障状况,已开展过获证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产品质量保障状况核查的不再重复开展事前核实,一年内多次申请鉴定的只核实一次。上述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的生产量、销售量、用户名单、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地址等证明材料,农机化管理部门反馈的事前核实结果中能够证明的可直接采用。
六、其他补充事项
1.即日起,农机试验鉴定相关公告和通知不再在厅网通知公告栏发布,一律在新的福建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首页发布,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发布内容和方式保持不变。
2.由于新的鉴定管理系统中获证产品二维码生成方式和链接发生了变更,原获证产品鉴定证章中的二维码将全部失效,新的鉴定管理系统中能够直接生成带新二维码的鉴定证章,获证企业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获证产品需要重新下载新系统中的电子版鉴定证章进行替换。
3.新的福建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的首页可下载操作手册,有任何疑问可咨询我站或软件开发公司,咨询电话:福建省农业机械推广总站:0591-87553270、0591-87511797;福建优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咨询电话见平台首页。
本通知为《福建省农业机械推广总站关于做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农机推〔2024〕39号)的补充通知,除本通知中变更和补充的事项外,原通知中的其他事项继续有效执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农业机械推广总站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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