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体系
提升项目
10.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1)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4〕3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赣农字〔2024〕35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5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规计字〔2025〕6号)等文件。
(2)支持方向:聚焦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和主要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关键技术领域,重点支持水稻和油料作物生产社会化服务。支持良田、良种、良机、良法相结合的综合性解决方案集成推广应用。支持集中育供秧、机插(抛)秧、专业化统防统治(含一喷多促)、烘干仓储等环节,重点向机械化育秧、机插(抛)秧倾斜,做到应补尽补。各项目县服务小农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同时,推动各地积极探索发展特色经济作物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财政支持方式。
对当地市场机制运作已基本成熟、农户已广泛接受的单一环节,如水稻机耕、机收等,不得列入财政补助范围,对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流转已纳入治理(以下发图斑编号为准)的撂荒地并开展复耕复种的,机耕、机收等社会化服务面积纳入补助范围。
(3)支持对象: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类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服务专业户、供销合作社等服务组织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以及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小农户。
(4)实施标准:各项目县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具体补助环节、补助方式、补助标准和运行机制,分别确定服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服务小农户的补助标准应高于服务规模经营主体。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可以补给小农户或服务主体,也可以小农户、服务主体各补一部分。鼓励小农户、服务主体各补一定比例,直接补给服务主体的应要求服务主体按一定比例降低服务费用,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应合理确定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享受项目补助资金的上限,防止政策垒大户。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比例不超过30%,且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对贫困地区、偏远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4〕3号)规定的5个基本条件,由项目县公开择优遴选服务主体。县域内单环节承担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不能少于3家。
(5)项目负面清单:一是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二是不得用于列支农业农村部门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三是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四是不得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给没有直接开展服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它任何组织;五是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六是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七是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八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不得伪造虚假服务面积套取补助资金;九是作业监测终端和监测平台企业不得为实施主体提供虚假服务面积套取补助资金;十是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不得“走过场”、“打招呼”,不得弄虚作假。
(6)项目实施流程:遴选服务主体--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服务主体开展服务--服务主体申请验收--验收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资金拨付。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实施任务落实、绩效评价和监督指导;
市级部门责任。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管、绩效评价和业务指导;
县级部门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项目执行落实、项目验收、资金拨付和政策宣传。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政策解读人及联系方式:余涛0791-86235055
11.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培育
(1)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农经发〔2022〕1号)等文件。
(2)支持方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设施条件改善。
(3)支持对象:重点支持省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奖补对象应为经营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效、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社会声誉良好的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奖补对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且纳入农业农村部重点监测农民合作社名录库管理;家庭农场奖补对象应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管理。
(4)实施标准:实施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改善基础条件,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修建标准化生产基地;二是打造标杆合作社,用于规范内部管理、提升生产经营水平、改善合作社档案柜、财务管理等办公设备、提升联农带农能力等方面支出;三是购买农产品加工、分拣包装、检疫检测、装备智能化等设施设备;四是与科研机构、农业院校合作,开展技术研发和创新,引进运用农业物联网技术等;五是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支持开展绿色有机认证,创建农产品品牌。补助标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得高于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农民合作社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单个家庭农场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
(5)项目(补贴)负面清单: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买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已支持的农业机械,不得用于支付中介费用、兴建楼堂馆所、修建道路围墙、弥补预算支出缺口、支付日常办公经费、人员工资和土地流转费等与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
(6)项目(补贴)实施流程:采取主体自主申报、审核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奖补对象。
(7)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发布省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培育项目实施方案、资金文件等;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政策实施指导、实施监督检查等。
市级部门责任。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资金分配和调剂、资金兑付督促指导、违规行为调查等;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政策实施指导、项目实施监管、政策咨询与投诉处理、协助违规行为调查等。
县级部门责任。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主体遴选、项目实施监管、项目验收、政策咨询与投诉处理、协助违规行为调查等;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兑付、协助违规行为调查等。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政策解读人及联系方式:皮琛璐0791-86231707